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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泉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转发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阶段性减征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0-05-29

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泉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转发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阶段性减征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保分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各县(市、区)税务局,泉州开发区管委会财政局,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现将《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阶段性减征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医保明电〔2020〕2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贯彻执行。

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泉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2020年5月29日

附件下载

  •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阶段性减征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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